4.机制能力发展的要求
跨边界水资源合作的机制一般会表现出具有非常的活力,有人发现“一旦国家机制行之有效,它们很长时间都会具有很强的弹性,甚至可以处理敌对沿岸国家的争端,也甚至是处理其它的争议。”(WWAP,2003,318页)。
在世界水资源发展报告第一版中已经就现有的跨边界水资源合作的协议进行了简要的评价。通常来说,许多地方会发现缺少清晰和明确的可行性方案(如没有明确水资源配置),以及缺少足够的能力来适应气候变化(考虑到水文条件和水需求)。水质标准、监控、实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即使真有的话,所起的作用也十分小。只有一小部分协议会顾全沿岸所有国家;而公众的参与对于这些机制的弹性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证明是常被忽视(WWAP,2003,316页)。
机制能力发展面临的一大挑战是创建一个能动的环境,这种环境可以支持不同类型的,但是由流域内部当事方互相依赖的“共同行动”。在欧洲进行的个案研究的基础上(SLIM工程,2004a),共同行动的限制问题在建立机制安排的过程中得到了认清,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而且没有认可其它问题的存在;而且“组织责任”死板的分配强化了“现有边界”和实施共同协作的行动。单边决策和过于官僚化的程序减少了合作的可能性,不能调动各方参与和创建热情。应对现有挑战和形势变化以及实现它们核心功能的更正规的机制的失败可能会导致相关当事人拒绝联合行动,反而采取单方行动。在机制责任的片断化方面这也是真实的。这不仅是不充分,因为不同利益和立场的冲突,责任和组织经历涉及的内容也不够;它也不会导致协议和公约本身能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实施(ibid)。
非常普遍的是,在最初的研究的基础上,水资源可持续合作的某些确定的设计特色得到了证明。这些特色包括:
·可行性:“目标与可适用资源以及专门技术间的较量”;
·灵活性:“在沿岸国家利益变化以及科学知识和环境问题改变的情况下,合作机制能力的适应性”;
·组织机构的有效性:“国际职业江河流域委员会的职能良好运转”;
·行政单位间的关系:“国际江河流域委员会和国家级的机构间的紧密关系”;以及
·开放性:“非政府当事人与次级国家政治单位间的参与”(详见Bernauer,2002,561页)。
机制层面的能力发展活动和要求对实现这些特点有着非常好的作用,这点在UNW-DPC研讨会上进行过讨论。结果构成了以下行动的方针,行动勾勒出能力发展的要求和不同制度结构的活动内容。
水资源制度合作的可持续性很大程度上依赖各成员国的机制能力。虽然这不是现有出版物的重点所在,但是也不能过于强调跨边界级别的所有能力发展活动都需要与国家级别的同样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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